本中心與廈門大學台港澳研究中心簽署學術交流合作協議
今後將為增進兩岸交流、避戰維和、化異止紛而努力
本中心與廈門大學台港澳研究中心簽署學術交流合作協議
今後將為增進兩岸交流、避戰維和、化異止紛而努力
2024年 6 月 18 日
2024年 6 月 18 日
國立成功大學兩岸與華人治理研究中心與廈門大學台港澳研究中心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雙方對加強學術交流及促進科研合作懷着共同的願望。 雙方於2024年5月10日在廈門大學,同意簽署本學術合作協定書,其內容包括:
國立成功大學兩岸與華人治理研究中心與廈門大學台港澳研究中心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雙方對加強學術交流及促進科研合作懷着共同的願望。 雙方於2024年5月10日在廈門大學,同意簽署本學術合作協定書,其內容包括:
一 、兩個中心同意,在適用於各自學校規定的範圍內,並在資源許可的情況下,採取下列合作措施:
一 、兩個中心同意,在適用於各自學校規定的範圍內,並在資源許可的情況下,採取下列合作措施:
(1) 推動學者及研究人員交流,促進合作研究活動。
(1) 推動學者及研究人員交流,促進合作研究活動。
(2) 促進學生交流,提升學術發展及學生學習。
(2) 促進學生交流,提升學術發展及學生學習。
(3) 採取多種方式,合作舉行短期專業培訓。
(4) 合作舉辦學術會議、 論壇及學術研討會。
(5) 交換學術及其他刊物。
(3) 採取多種方式,合作舉行短期專業培訓。
(4) 合作舉辦學術會議、 論壇及學術研討會。
(5) 交換學術及其他刊物。
二 、根據第一條款,雙方就每一合作項目商討合作實施細節,並經雙方書面確認後落實執行。
三、本協定書自雙方代表人簽屬之日起生效,有限期限為五年。任一方如擬終止本協定,須於本協定書期滿前六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通知不影響已依本協定執行之交流與合作項目,已執行之項目應仍依原時程繼續執行完畢。本協定有效期限屆滿後,經雙方同意得另行簽屬續約,期限五年。
四、本協定書一式四份,雙方各持兩份。